标题:《律例笺释》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内容: 全名为《大明律附例笺释》。 解释明律和所附条例的书。 三十卷。 明王樵曾著《读律私笺》,其子王肯堂继承家学,写成《律例笺释》三十卷。 据王肯堂在序言中说,《笺释》始撰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十月,次年三月成书。 王樵,字明远。 生卒不详。 江苏金坛人。 嘉靖二十六年进士,授行人,历刑部员外郎,著《读律私笺》二十四卷,甚精赅。 万历初,任浙江佥事,尚宝卿。 家居十余年,后任南京太仆少卿、刑部右侍郎、右都御史等职。 他对经学很有研究,对《易》、《书》、《春秋》都有纂述。 王肯堂,字宇泰。 生于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卒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 万历十七年进士,选庶吉士,授检讨。 曾任南京行人司副、福建参政等职。 他博览群书,对医学、律学、经学均有研究。 所著医书《证治准绳》,该博精粹,世人竞相传阅。 据肯堂在《律例笺释》的序言中说,当时《读律私笺》仅存坊刻,讹不可读。 而其他注释明律者大多不得律意,对一些词语,也不考证明朝制度,随意注解。 《问刑条例》,论精严不下于律文,而各家都不注释。 他集各家之说,舍短取长,补足《私笺》之所未备,对现行条例也详加注释,而《明会典》等各种书籍有助于互相考证者也摘要附录,就写成了《律例笺释》这本书。 王肯堂的序言写于万历四十年(1612年)三月,《律例笺释》的刊行应在同年或万历四十年以后。 书中除明律律文外,还附有《真犯杂犯死罪》条例、《问刑条例》和《大明令》的条文。 《笺释》就是对律例所作的解释。 对明律的篇名和门名,作者除解释含义外,还说明其沿革和安排顺序的理由。 在解释律文时,作者不仅解释词语和律文的意义,而且说明了律例执行的情况和删改的原因。 如作者在注释名例篇的赎刑条例时说:旧例有发充仪从追银三钱当一月之费,今查惟王府人役应充仪从,与军民人等无干,故删之。 接着又说:炒铁例系律中所载,不可轻删,而万历八年铁冶郎中已革,则亦名存而实亡矣。 作者在为律文作笺释时,很注意说明处罪量刑的情况,如名例篇十恶条的笺释说:十恶不必皆极典也,如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等皆罪不至死。 为了便于理解,使文字生动引人,笺释往往设为问答。 如名例篇职官有犯条: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 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 笺释: 问:前言奏闻,后言闻奏,何也? 曰:前言未曾提问而请旨提问,故曰 奏闻。 后言问完之后奏知而已,故曰闻奏。 纵观全书,注释详明是其主要特色。 作者在序言中说:夫律意义讲而后明者,非独词旨简严奥博,不易探究,而刑期无刑,用主不用,上帝好生之心,虞廷钦恤之意,三十卷中时隐时见,非俗吏桎梏章句者所知,是不可以不细讲也,则又安敢徇乐简恶繁之人情而省约其文乎。 正因为《律例笺释》具有以上优点,使它成为注释明代律例的书中较好的一部,是研究明代律例的重要参考书。 此书北京图书馆藏有明代刻本,十二册。 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又有顾鼎重编的刊刻本,亦为十二册。 另外,北图还藏有本书的清抄本,共五册。 发布时间:2026-03-02 11:55:59 来源:顺运堂 链接:https://www.l660.com/gudianwenxue/57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