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律佩觹》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阐述准确理解律义方法及读律捷径的著作。八卷。清王明德撰。约成稿于康熙十二年(1673年)。
王明德,字亮士(一说金樵)。生卒年月不详。江苏高邮人,少年不务学,青年时几次科考落榜,后以荫监生资格出仕,曾于康熙六年任通政使司经历司经历,次年供职刑部,督理通惠河道。累官至刑部陕西清吏司郎中,视事之余撰作《读律佩觹》。康熙十五年转任湖广汉阳府知府,以平谭洪之乱督粮入川,不幸被捕,宁死不附,遂削发为僧。

本书择明清律文内关键紧要文字,依据旧注和经传加以阐释,进而推究律旨,补旧注旧释之不明不备,供读律者随手查阅,犹古人佩觹于身以便解结,故名。本书首卷提出扼要、提纲、寻源、互参、知别、衡心、集义、无我读律八法,此为撰者根据自己多年研读律例经验总结;然后是八字广义,即对律例中常用并指导定罪量刑的八个关键性词以、准、皆、各、其、及、即、若进行了规范性释义。撰者认为这八个字系律母,故八字广义亦称律母释义。本书卷二与卷三将律典中常用的例、减、杂、但、并、依、从、罪同、并赃论罪、折半科罪、坐赃论、收赎、缘坐、革等主要用语进行阐释,撰者称这些词为律眼,即读律、用律时应全力着眼的词语。卷四分为金科玉律和五刑附闰两部分,前者系撰者对载于明嘉靖二十九年所颁刑律中的金科一诚赋逐句加以解说辩疑,提醒读者要着重分析具体事实,注意例外情况,不要死扣条文;后者则是对笞、杖、徒、流、死五刑的考辨,以及其适用标准、罪止程限的解释。卷五至卷七分别对以论、准论、罪止、不准折赎等法律术语进行详细阐释,如以枉法论、以谋杀论、准盗窃论、准枉法论等等。卷八系撰者对明王肯堂《洗冤录》所作的辨疑与补充。

《读律佩觹》一书的精华在于读律八法、八字广义和律眼释义,它集中体现了王明德的律例关乎民命、所系非轻,执法者对律文的理解程度直关法律适用的效果,故执法者必以慎、诚之主观心态理解律意和把握读律之法的思想。本书作为清代学习律典的入门书,致力于从方法论的角度为执法者提供准确理解律典本义的读律方法,它既是对中国传统律学的继承与发展,同时又在客观上对指导清代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本书的研究成果对清代的立法修律产生了影响,如乾隆五年律中就有准照《读律佩觹》有关解释的若干规定。在明清众多的注律著作中,本书堪称上乘之作,在当时流传甚广,终清之世亦广为翻刻流传。
本书约完稿于康熙十二年之前,经撰者次子王心湛整理,约于康熙十五年之后由冷然阁刊印,初版印行年月不详。又有冷然阁重梓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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